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湖北大学关于加快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校字[2013]2号),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建立健全教学名师荣誉制度体系,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教学名师的引导示范作用,促进本科教学质量不断提升,学校决定开展2013年度湖北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5年以上的在编在岗教师。已获得国家、省以及校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
本年度校级教学名师评选名额为5-10名。专任教师人数在50人及以下的教学单位推荐1名候选人,专任教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教学单位推荐2名候选人。
三、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行政处分,近五年无教学事故。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近5年每学年度主讲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课程,且年均本专科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分别不低于额定标准的80%。
3、具有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育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好,近五学年学期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率占80%以上,或曾获得过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
4、近五年,承担校级及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或主持参与校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其中校级项目为主持人,省级、国家级项目为骨干成员分别取前2名、前3名。
5、近五年,获得校级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或获得校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或出版、主编与教学内容相关教材,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6、积极参加教学实践,指导学生实践创新活动(科技作品、技能竞赛、实习见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方面),且近五年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7、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成效显著,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评选工作组织机构
1、成立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握评选工作的方向与工作原则,制定评选标准和程序,批准并公布评选结果。
2、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候选人材料,根据评选条件,经评审提出审定名单。
五、评选时间安排
1、7月8日前,各学院将推荐人选及申报材料、事迹材料报送教务处评估与质量办公室。办公地点:综合楼311,联系电话:88661553。
2、7月15日—8月14日,材料网上公示及民意调查。
3、8月中下旬,评审及结果公示。
4、9月初,命名表彰。
六、评选所有材料及数据计算时间截止到本学年度期末
教务处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