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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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清考工作的通知(试行)
时间:2013-12-18  来源:  供稿人:学籍办   审稿:   浏览:

各学院:

近两年实行课程重新学习办法以来,因部分毕业生第八学期重新学习的课程,尤其是跨学院课程无法在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开始前登录成绩,影响此类毕业生接受正常毕业审核。为服务毕业生合理参与毕业审核,现试行毕业生清考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清考对象

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含属于2014年毕业的休学、复学、留级、延长学制学生)。

二、清考时间

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初,与补考工作同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毕业生必须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参加清考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北大学毕业清考申请表》(见附件1);

2学院审核。毕业生所在学院对毕业生提出的清考申请予以审核,经教学秘书、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由学院汇总信息填写《湖北大学毕业清考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学籍办对各学院上报的毕业清考数据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院通知学生按时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清考。

四、具体要求

1、学生申请清考的课程若在第八学期初有补考,则安排申请者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教务处不再单独组织该课程的清考;

2、学生申请清考的课程在第八学期初没有补考,则由教务处在第八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内根据清考课程组织命题,试题难易程度相当于该课程正常考试的难易程度,后续考试、阅卷、登分等工作与补考同期进行;

3、清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计;

4、毕业生在第八学期初只能选择参加补考或者清考,不合格课程不再参加重新学习;

5、通识教育选修课(公选课)、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不参与毕业生清考;

6、毕业生清考后,若仍有学生所修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选择申请延长学制完成学业或者结业离校。延长学制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且延长学制期间的学费按教育成本收取;对结业离校的学生,若所差学分在6学分(含6学分,其中不包括公选课学分)以内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返校补考手续,不申请则视为默认放弃返校补考。

五、其他

1、本方案暂对2010级学生(不含2010级已休学、复学、留级的学生)试行;

2、请各学院务必在本学期(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落实本通知有关工作,尤其要通知到相关学生本人;

3、本方案在试行期间原相关文件及管理规定仍然适用。

湖北大学教务处

2013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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