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的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设立奖励学分,并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奖励学分的认定工作。
奖励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社会专业机构和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的学分。
一、奖励学分认定的范围及内容
1. 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奖励;
2. 公开发表的作品;
3. 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
4. 科技立项项目;
5. 等级考试证书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二、奖励学分的申请与认定程序
1. 学校于每学年的9月5日-15日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对毕业班学生的申请在毕业当年的5月8日-15日单独受理一次,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2. 申请奖励学分者须填写《湖北大学奖励学分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经指导教师或活动组织负责人推荐后,与有关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交所在学院(系)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系)统一报教务处。
3. 学生的奖励学分申请经学校审核(评审)认定后予以公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 学生在申请奖励学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成果所得学分,并以舞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三、奖励学分的评定标准
1. 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活动的获奖者,根据《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奖励学分评定标准》,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学科竞赛活动主要包括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 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等。
学科竞赛活动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 目 |
级 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学分值 |
个人 |
集体 |
学科竞赛
|
国际级
|
特等奖或第 1名 |
7 |
6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 2-5名 |
6 |
5 |
二等奖或第 6—10名 |
5 |
4 |
三等奖或第 11—18名 |
4 |
3.5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3.5 |
3 |
国家级 |
特等奖或第 1名 |
6 |
5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 2-5名 |
5 |
4 |
二等奖或第 6—10名 |
4 |
3 |
三等奖或第 11—18名 |
2.5 |
2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2 |
1.5 |
省部级 |
特等奖或第 1名 |
5 |
4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 2-5名 |
4 |
3 |
二等奖或第 6—10名 |
2.5 |
2 |
三等奖或第 11—18名 |
2 |
1.5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1.5 |
1 |
校级 |
特等奖或第 1名 |
2.5 |
2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 2-5名 |
2 |
1.5 |
二等奖或第 6—10名 |
1.5 |
1 |
三等奖或第 11—18名 |
1 |
0.5 |
备 注 |
①集体项目按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计,不同排名以第一排名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1学分计算,不分名次顺序的均以主要参与者标准计学分。
②艺术、体育(艺术、体育特长生除外)、文化类竞赛奖励学分只奖励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获校级奖不奖励学分。
③所获奖项以相关证明、证书为准。 |
2. 公开发表作品(冠名为湖北大学)的学生,根据《公开发表的作品奖励学分评定标准》,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作品形式主要包括论文、文学作品、书评、调查报告、读书心得等。
公开发表的作品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 目 |
刊物 |
署名 |
奖励学分值 |
作品 |
被 SCI 、 SSCI 、 EI 检索 |
第一作者 |
6 |
国际、国内权威期刊 |
第一作者 |
5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4 |
其它公开出版的正式刊物(不含增刊、论文集) |
第一作者 |
2 |
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 |
第一作者 |
3 |
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 |
第一作者 |
2 |
备 注 |
①作品发表以正式出版或刊发为准。
②其他参加者的学分(教师不计排名),以第一作者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0.5学分计算。 |
3.在校期间,有科技成果(产品、软件、课件等)和发明创造(设计、商标、专利等)研制、转让的学生,根据《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奖励学分评定标准》,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 目 |
类型 |
成果贡献 |
奖励学分值 |
产品、软件、
课件 |
技术转让 |
第一转让人 |
4 |
开发推广 |
第一开发人 |
3 |
技术鉴定 |
第一研制人 |
2 |
专利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5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4.5 |
专利转让 |
第一专利人 |
4.5 |
备 注 |
①技术成果转让以转让合同书和学校到帐转让费为准;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的应到经费为准;技术成果鉴定以省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②专利以正式的国家专利证书为准。
③其他参与人的学分,以第一负责人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1学分计算。 |
4. 学生参加并完成湖北大学学生科技立项的项目,根据《科研项目奖励学分评定标准》,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科研项目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 目 |
完成情况 |
排名 |
奖励学分值 |
科研项目 |
项目结题,并验收通过(或通过答辩) |
项目负责人 |
2 |
备 注 |
①其他参加者的学分,以第一负责人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0.5学分计算。
②以相关证明、证书为准。 |
5.在校期间,学生通过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取得国家级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根据《等级考试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奖励学分评定标准》,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主要包括:教师资格证、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师资格证、电子商务师资格证、市场营销师资格证、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项目管理师资格证、秘书资格证等。
等级考试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目 |
级别 |
通过等级 |
奖励学分值 |
外语等级考试证书 |
|
大学外语六级 |
1 |
外语专业八级 |
1 |
口语合格证 |
1 |
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
国家级 |
三级 |
2 |
二级 |
1 |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
国家级 |
高级 |
5 |
中级 |
4 |
初级 |
3 |
省部级 |
高级 |
3 |
中级 |
2 |
初级 |
1 |
备注 |
①获教师资格证奖励1学分(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除外)。
②计算机相关专业(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或获得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不奖励学分。
③以相关的证明、证书为准。 |
6.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奖励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奖励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分年获奖,按最高奖励学分档次计补差值。
四、奖励学分的作用
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奖励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可用于:
1.记为课外活动学分。
2.申请冲抵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不能冲抵文科学生必须选修的自然科学类课程学分及理工科学生必须选修的人文科学类课程学分),但冲抵学分一般不超过规定应修学分的2/3。
3.奖励学分的指标列入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比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有关条款。
五、附则
1.奖励学分的实施,对于深化教学改革、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各学院(系)应认真组织,并制定落实本学院(系)奖励学分实施的具体措施。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创新学分实施办法》(校教字[2004]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