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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历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08  来源:  供稿人:   审稿:李其锋   浏览:

校教字﹝2017﹞39号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为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加强学校学历和学位证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普通本科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依据《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和学位审核办法》进行毕业和学位审核,审核结论分为准予毕业、予以结业、授予学位、不授学位。学校根据审核结论颁发相应的毕(结)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条学校自主设计证书样式,内容符合教育部要求,通过招投标程序,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制作证书外壳和空白证书内芯。

证书内芯打印、加盖印章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其中学生个人信息以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为准。

第三条毕(结)业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以学院为单位,依据学校批准的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名单,各学院指定专人集中领取,再由学院发给学生本人。

第四条信息上报。

毕结业学生信息在证书发证日期前,学校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平台进行电子注册。完成注册并在证书发证日期后,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证书信息。

学位信息学校在证书发证日期后30日内,学校向省级学位主管部门上报数据,审核通过后,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证书信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撤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条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在办理退学手续一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可办理肄业证书。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历学位证书不慎丢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原件。确需证明学历学位的,可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教务处核查原始学籍档案后,由教务处负责补发相应学历学位证明书,并适当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

学历、学位证明书与现证书使用同等材质和样式,填写内容与现证书基本相同,并增加“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及补办证明书编号。

第八条学历学位证书真伪的鉴定,由教务处核查原始证书登记档案后负责解释答复。

第九条证书制作和发放是一项严肃、严谨的工作,需保证制作质量,信息打印准确完整,不得提前或违规发放证书。对不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发放证书的行为,学校将进行调查核实;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相关证书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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