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5﹞1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校纪校规处分或行政拘留及以上违法违规处理;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准予毕业。
第五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主动承认错误、真诚悔改,达到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1.受处分后的修业期内,所学必修、专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或“良好”及以上;
2.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国家支援边远地区行动计划项目;
3.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或素质教育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4.获得授权专利或在学校确定的重要期刊上以第一署名发表学术论文;
5.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校级优秀及以上。
此类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在毕业当年的规定时间内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获奖证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表决,学校教务处复核。
第六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所修学分未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申请办理“返校补考”、“延长学制”或“结业离校”。
办理“返校补考”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可在毕业当年返回学校补考不合格课程,课程合格、所修学分达到规定学分者,可申请毕业、补授学士学位。“返校补考”后,所修学分仍未达到规定学分者,结业离校、不补授学士学位。
办理“延长学制”者,随下一届本科毕业生进行毕业、学位审核,毕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办理“结业离校”者,由学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离校、不补授学士学位。
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毕业、学位审核结论为“准予毕业、不授学位”者,由学校统一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离校、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1.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在主修专业毕业当年达到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以及获准备案的本学科专业补充规定对本院毕业生的相关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初审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复核。学校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接到学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核。学校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议、学校教务处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法规、政策变动,相应条款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湖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校教字﹝2012﹞44号)及《湖北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教字﹝200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