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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和学位审核办法
时间:2017-11-08  来源:  供稿人:   审稿:李其锋   浏览:

校教字﹝2016﹞7号

一、审核依据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校教字〔2012〕48号),结合学校实际,依据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进行毕业和学位审核,按照审核结论颁发证书。

二、审核条件

(一)毕业审核

准予毕业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及学分。

3. 根据《湖北大学贯彻落实<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实施办法》(校办字〔2014〕20号)规定,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毕业要求。

(二)学位审核

授予学位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毕业审核结论为“准予毕业”。

2. 符合《湖北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校教字〔2015〕17号)要求。

(三)高水平运动员毕业和学位审核

高水平运动员毕业和学位审核依据《湖北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校办字〔2010〕2号)执行。

三、审核程序

(一)预审

学院在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之前,结合毕业生学业情况,依据毕业和学位审核条件进行预审。学院要将预审结论及时通告毕业生本人,毕业生对预审结论有异议的,须在知晓预审结论后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复核。

(二)复审

学院在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完成后,依据毕业和学位审核条件进行复审。对复审结论为“予以结业”或“不授学位”的毕业生,学院要逐一核查、及时通告毕业生本人,其结论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视为本人确认复审结论。

(三)审定及公示

学院召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毕业和学位审核结论,并公示一周,其间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提出复核。学院复核无误后,确定审定结论。

(四)结论报送及证书颁发

学院将审定的毕业结论和学位结论信息报送学校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学院上报的毕业和学位审核结论,组织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证书。

因未达到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及学分,审核结论为“予以结业”的结业生,可选择办理“返校补考”、“延长学制”或“结业离校”,办理流程及要求以具体通知为准。

四、违纪处理

毕业和学位审核是一项严肃、严谨的工作,是学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基础工作和主要依据,关系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广大学生切身利益,各学院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班专题研究部署,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毕业和学位审核工作。

对私自修改学生成绩,或因审核疏忽造成错发、漏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依据《湖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字〔2005〕31号)给予相应处理,相关证书予以注销。对不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毕业和学位审核的,或私自更改审核结论的,学校将进行调查核实,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将依纪依规从严处理,相关证书予以注销。对毕业和学位审核中涉及违法的问题,经学校调查核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证书予以注销。

五、附则

1. 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毕业和学位审核实施细则,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2. 本办法自2016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法规、政策变动,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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