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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2017-11-08  来源:  供稿人:   审稿:李其锋   浏览:

校教字﹝2017﹞6号

第一条为奖励在教学研究与改革实践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教育教学类。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教学管理类。在组织教育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创新创业类。指导学生创业、创新活动,并获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国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校级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具有一定创新性,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校级一等奖;达到省属高校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可获得校级二等奖;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可获得校级三等奖。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长期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重点奖励获得各级各类项目建设且成效显著的成果。

第四条 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成果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理想坚定,思想品德良好,忠诚于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3.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4.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六条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该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设成果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组织奖,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应提交《湖北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和反映成果的总结材料。

第九条 获得校级成果二等奖以上,才能推荐申报湖北省教学成果奖。

第十条 成果奖励

1.奖励标准:

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1

国家级

特等奖

100

一等奖

50

二等奖

30

2

省级

特等奖

15

一等奖

10

二等奖

6

三等奖

2

3

校级

特等奖

1.5

一等奖

1.2

二等奖

0.8

三等奖

0.5

2.优秀组织奖:每届遴选2个成果奖申报组织优秀的学院给予奖励,奖金1万元/学院。

3.湖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奖励;湖北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合作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我校教师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按奖励标准50%的1/2、1/3等比例类推给予奖励;湖北大学为合作单位申报的省级奖项不予奖励。

4.表中成果奖励,不含上级颁发的奖金。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教学成果奖,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5.获奖成果的奖励分配,由项目第一完成人按照成果贡献分配,分配方案报教务处备案,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 成果认定

1.省级成果整合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获奖,整合前的各省级获奖成果主持人,在职称评定中均认定为成果的第二完成人,其他完成人按成果获奖排序认定。

2.湖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与校外单位(学校、企业、政府部门等)联合申报省级教学成果获奖,按湖北大学主要完成人的获奖顺序认定顺序。

3.鼓励教师与兄弟院校联合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湖北大学为获奖成果的第二完成单位,成果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视为省级教学成果奖相应级别的第一完成人。

上述成果认定,适应于教师职称评定和学院考核。

第十二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的组织和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实行回避与异议制度,被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不得参与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公示7天,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反映,学校进行评审复议。

第十三条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绩档案,作为职称评定、晋级加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下一届教学成果奖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校教字〔2003〕5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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