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7﹞17号
选课制是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教学的核心,科学完善的选课制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适应个性化人才培养,指导和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合理选课,加强选课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选课原则
第一条湖北大学学生课程学习实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下的自由选课制。
第二条学生应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规定的总学分及各类平台课程规定的具体学分要求自由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和选课结果负责。
第三条新生入学时,学院应向学生公布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指导学生做好学习规划和学期选课计划。学生在充分了解课程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学院指导意见和自身情况进行选课。
第二章选课管理
第四条选课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配合完成。
第五条选课时间以教务处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学生应在选课前认真阅读选课通知,熟悉教务管理系统的选课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操作,并及时查看和确认个人课表的正确性。
第六条选课一般分为正常选课和重新学习选课两个阶段。
第七条正常选课课程一般为大学体育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三类。大学体育课面向一、二年级学生开放,专业方向选修课面向各相应专业学生开放,通识教育选修课面向全校学生开放。
第八条正常选课阶段一般分为正选和补选。正选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学生可试听、选课、退选、改选。正选结束后两天内,教务处公布因选课人数不足而停开的课程信息,部分学生在正选阶段选择停开课程的选课记录会自动删除。补选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二周,学生只能补选,不能退选。
第九条重新学习选课课程一般为每学期开设的全部课程。
第十条重新学习选课阶段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三、四周。重新学习的教学方式采取单独开班教学和随下一年级跟班教学两种方式。参与单独开班教学的学生仅需报名,无需选课;参与随下一年级跟班教学的学生需先报名后选课。如果重新学习课程与正常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与授课教师沟通,采用自学的方式完成学习与考核。
第十一条转专业、复学和留级等学籍异动学生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到自己的新专业和新班级后再选课。
第十二条课程安排一经公布进入选课程序后,排课数据不得随意更改。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批,于选课结束后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选课期间,学生应通过官方渠道登陆教务管理系统,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得替他人代选或借用、盗用他人账号及密码选课。一旦发生密码遗忘或泄露,应尽快联系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进行密码初始化。由账号和密码遗忘或泄露引起的选课问题,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课程编号是识别课程的唯一依据,具有不同课程编号的课程视为不同课程。同一学生在不同学期修读同一门课程并获得及格成绩的,其学分不予累加计算。
第十五条逾期未选课者,视为自动放弃选课资格。选课期间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联系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或教务处解决,逾期不再受理任何形式的选课申请。
第十六条正式选课学生名单一般于第五周确定,学院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查看、打印选课学生名单,做好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选课学生名单一旦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接收未选课学生参与学习。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和授课教师所在学院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校教字〔2004〕59号)、《湖北大学通识教育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教学字〔2011〕1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