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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时间:2004-10-22  来源:  供稿人:教务处   审稿:   浏览:
湖北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新闻作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04-10-22

  第一条 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决定设立优秀教学成果奖,以奖励在教学、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中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因材施教、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及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开展教学评估、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 申请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思想品德良好;
  2、直接并始终参加教学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
  3、直接承担高等学校的教学、教学改革或教学辅助工作,一般应具有连续三年以上直接从事高校教学、教学辅助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四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和评选:原则上经国家、省或学校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方可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级别。学校在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年份,组织评选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各院(系)成立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审工作的领导。经个人申请,院(系)审核、推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对成果论文(或经验总结)评审、观看教学改革实例(实物)、调查教师及学生的反映、抽查教学效果等方式进行客观评审,并报学校审批。对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项目,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视同)按1∶1配奖,对获奖者在职称评审、岗位级别聘任等方面与获得相应级别的科学研究三大奖(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给予同等待遇。

  第六条 对于成绩显著、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并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重大意义的教学成果,学校和获奖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推广。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推广工作的业务指导,介绍成果有关情况,培训相关教师,接受业务咨询。教务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安排及协调。

  第七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二等两个级别,对获奖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奖金标准分别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校教字[1998]1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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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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