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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时间:2017-11-08  来源:  供稿人:   审稿:李其锋   浏览:

校教字﹝2017﹞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教学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学校在编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务处对全校本科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并接受全校师生对教学事故的举报。

第五条 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共四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事故主要依据《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认定表》(详见附表)来认定,《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认定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具体事实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及时填写《湖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表》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应列为第二责任人。

第八条 教学事故如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不追究当事人责任,不进行处分。本办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报教务处备案,并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当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下降一个等次。

第十条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当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下降一个等次,当年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考核中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当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下降一个等次,当年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在一学期内,同一人员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发生2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归入事故责任人档案。事故责任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成员机构包括教务处、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法律顾问室和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受理申诉和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分决定书”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向事故责任人送达。事故责任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申请书应载明申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诉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责任人。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学生、预科生和交流生的计划内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湖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本科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认定表

2.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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