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附件1),为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现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学士学位论文是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士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查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格检查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学院要认真落实《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湖北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附件2、3)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学院要明确主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士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士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士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加强教育宣传。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指导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要广泛宣传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出现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院(研究院),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士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士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对2016、2017、2018届学士学位论文予以专项检查,并于9月1日前将《湖北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湖北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查结果汇总》(附件4、5,电子版、纸质版一份)报送教务处。
联系人:潘毅楠,027-88663846, jwc@hubu.edu.cn
学校设立了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及邮箱,举报应参照《湖北大学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实名举报。
举报电话及邮箱:
027-88663846, jwc@hubu.edu.cn
教 务 处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