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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时间:2025-01-16  来源:学籍成绩管理办公室  供稿人:学籍成绩管理办公室   审稿:Yin   浏览:

校教字〔20255

第一条 为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在学籍管理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符合毕业资格条件。

3.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

4.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5.在校期间,未受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学校处分已撤销。

第五条 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资格前仍未撤销处分者,若在毕业当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参加国家支援边远地区行动计划项目,在学位资格审核期内,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结业当年办理“返校补考”手续,并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补考合格,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条件,在获准毕业当年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1.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在本科段时间内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辅修学位授予要求。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生申请。普通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学院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位资格审核。

3.学院公示。学院将学位资格审核结论公示一周。对结论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复审,学院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复审,复审结论及时通告相关学生。

4.学校审定。学位资格审核结论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本科生院复核,本科生院复核无异议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1.学位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资格;

3.在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学位注册信息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教字〔201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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