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2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生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全日制在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考核;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荐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本文件和单位实际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推免工作细则,切实做好推免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坚持科学遴选。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五条 充分保障学生自主报考权利。所有推免生(特殊计划除外)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研究生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研究生院和纪监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推免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审核。
第七条 各单位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学院成立由院长和书记任组长,由分管教学、研究生、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等5-7人组成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校团委成立由校团委书记任组长,由各方专家组成的推免工作小组。各单位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推免实施方案细则,以及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学校推免工作在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本科生院组织实施。
第三章 推荐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分配推免名额。学校对接国家发展战略,重点向基础学科以及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相关学科专业倾斜,综合考虑各学院全日制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人数、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学科专业发展等因素确定各学院推免名额。分配方案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由教育部下达的专项计划名额按国家相应政策分配至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各推荐单位实际推荐人数小于所分配的推荐名额时,剩余推荐名额由学校收回并由学校领导小组另行分配。各推荐单位公示结束且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后,学生自愿放弃推荐资格的,或经学校审核不通过的,空出的名额由学校收回并由学校领导小组统筹分配。
第四章 推荐类型及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分为以下两类:
1.普通类:免试直接攻读研究生。
2.“研究生支教团”项目: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赴西部地区支教1年,期满后免试直接攻读研究生。
第十三条 推荐对象及基本条件:
1.纳入国家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在籍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以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和留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基础扎实,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前三学年课程且成绩优秀,同年级同专业可比较性的前三学年加权平均成绩排名不低于前50%;
4.专业志向远大,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5.品行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违法违纪和其他不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请普通类免试研究生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校所有符合所在学院推免条件的学生可以同时申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支教团的遴选、或者同时申报所在学院和创新创业学院的遴选。学生最终只能获得一个单位的推免资格。
2.楚才学生统一在楚才学院进行推免考核,不得占用学科性学院的推免名额;中途退出楚才学院(指在大三学年结束前)的应届毕业生在申请学科性学院推免时,其学业成绩要依照学科性学院统一标准进行排名,即同年级同专业可比较性的前三学年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申请“研究生支教团”项目免试研究生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凡有不良记录者,一票否决,不得入选;
3.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形象素质好,逻辑思维强,有较强的吃苦精神与适应能力,身心健康,能胜任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志愿服务工作,符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体检标准》;
4.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拟入选名单公示后,候选人不得因获得其他免试推荐研究生名额等原因放弃名额;
第十六条 申请“研究生支教团”项目免试研究生者,具备以下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或已报名参加当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的;
2.有丰富的志愿服务经历并取得一定的社会反响的;有西部基层地区长期支教经历者或在志愿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者优先;
3.具有校团委兼职团干部、校级团学组织负责人或学院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经历的;
4.积极参与各类竞赛活动(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体艺术、创新创业活动等),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
5.个人事迹极其突出,在校内外产生广泛积极影响,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已退役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其推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于当年实施的其他计划,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推免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当年推免工作实施方案,发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通知。
(二)推荐单位制定本单位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方案,报本科生院备案,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和执行标准不低于学校标准的推免条件。
(三)学生自主申请。
(四)审核和考核。推荐单位推免工作小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思想品德考核,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学生进行素质成绩评议,计算学生综合成绩及排名。
(五)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公示。推荐单位择优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网站和学生易于监督的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学校规定时间。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本科生院反映。本科生院及时做出核实、处理,或提请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六)本科生院复审推荐单位报送的推免生材料,并将复审结果在网站公示。
(七)复审结果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八)本科生院将学校审定的推免生名单上传“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并提请湖北省考试院审核。
学校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学校公示及未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资格无效。所有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应登陆“推免服务系统”,按照系统要求注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基本信息。推免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招生单位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第六章 推免考核标准与办法
第二十条 思想品德考核。推荐单位推免工作小组组织专人对申请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考核,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二十一条 推免综合成绩由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素质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普通类推免学生推免综合成绩中学业成绩占比不得低于80%。推免综合成绩、学业成绩和素质成绩均实行百分制。“研究生支教团”项目、创新创业学院推免学生的推免综合成绩计算方式分别按照校团委、创新创业学院推免方案执行。
(一)学业成绩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专业课程(包括学科大类必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成绩。通识教育必修课程要求考核成绩在合格以上,前三学年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作为计算学业成绩的基础性指标。各单位不得另行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二)素质成绩包括竞赛获奖、科研成果、参军入伍服兵役、到国际组织实习、参加志愿服务等5个指标。各单位根据上述指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素质成绩评定相关细则。各单位要按照素质指标合理设置每个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
1.各单位推免工作小组应对学生的素质成绩进行严格审核,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提供的各项素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鉴定,杜绝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2.对于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学生与直系亲属外的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以及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等情况,学生应提供文献检索、合作者出具学生在该科研和竞赛等中的贡献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各单位推免工作小组应集体研究确定学生是否应进行公开答辩。
3.若确定学生进行公开答辩,各单位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 5 人)组织答辩,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4.学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5.对于教育部等部门首次组织的无等级认定依据的重要赛事,学院或校内相关赛事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申请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本单位推免细则,报本科生院审定后以学院文件形式发布后执行。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推荐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推荐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推免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涉及推免工作的相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及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均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应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本单位党委汇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单位要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本文件制订完善本单位的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包括科学、全面、严谨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严格的工作程序。所有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严防不正之风对推免工作的干扰。要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成绩的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回避规章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充分保障学生申诉渠道畅通。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推免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透明,要在本单位网站开辟专栏,按要求公布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严处违规行为。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就读的,取消研究生学籍,并由湖北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单位,学校将核减推免生名额,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校教字〔2016〕2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