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24〕20号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录取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工作部(处)汇总未报到学生信息后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本科生院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核实无误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一)因身体、家庭、出国学习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创业需要(由学校就业部门认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于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并经录取学院审核、本科生院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本科生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因素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办公室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本科生院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校学工部门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六条 学生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学校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各项教学活动,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应当到所在学院学工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1周及以内由学院批准;请假1周以上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审批。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批准方销假。
第八条 学生旷课时间按学时计算。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军训、实习、社会实践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依据《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参加校际项目赴国(境)外交换学习、联合培养的学生,须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出国(境)学习计划,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本科生院审批后方可出国(境)学习。学生返校后,需持国(境)外成绩证明到本科生院办理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手续,具体办法按《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按《湖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按《湖北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学校招生章程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具体办法按《湖北大学转专业和大类分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办法按《湖北大学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中两个月以上的;
(二)因病假、事假等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不能坚持学习或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所在学院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四)因创业需要休学的(需经学校就业部门认定);
(五)其他应予休学的。
第十七条 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附校医院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并报本科生院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报本科生院审批。
第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休,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获准休学的学生,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应手续并离校。
第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所在学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本科生院批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本科生院批准复学,学院不得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章 学习年限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再延长一年。
第二十六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拟毕业当年的3月份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向本科生院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其申请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5月份集中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清理一次:1.对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及以下但达到1/2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2.对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到学业警示者,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出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的建议,并报本科生院批准。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本科生院批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的;
(三)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连续两个学期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湖北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后送本科生院审批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应对退学处理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退学决定书一般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或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学生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难于联系的学生,可以利用学院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退学或被取消学籍学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退学的学生逾期不离校者,相关学院及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六条 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校依据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按照审核结论颁发相应证书。
第三十七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时,所修学分未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申请办理“结业”、“返校补考”或“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办理“结业”者,由学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离校。
办理“返校补考”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可在毕业当年返回学校补考不合格课程,课程合格、所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可申请毕业、补授学士学位;所修学分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结业离校。
办理“延长学习年限”者,随下一届本科毕业生进行毕业、学位审核,毕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本科生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一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可办理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和学位审核按《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和学位审核办法》执行。学士学位授予按《湖北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课程。具体办法依据《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字〔2018〕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