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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体育场馆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21  来源:  供稿人:   审稿:HZ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场馆使用管理,提高管理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教育教学、体育训练、科学研究、师生群众体育及学校重大活动服务,推进和谐校园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畴

第二条 学校体育场馆是学校重要的公共教学资源和场所,以保障教育教学、体育专业学生及高水平运动队训练、体育学科研究、师生群众体育和学校重大活动的需要为主。本办法所涉及的体育场馆,指用于以上用途的专用房屋和场地。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训练和群众体育活动的不同需求,对体育场馆实施分时分类管理。

1.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专业训练、规律性的教师和学生社团活动等需要使用场馆的,其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2.学校体育场馆实施预约使用制度,除学校统一安排外,凡使用场馆的团体和个人,均须提前预约。预约遵循“先约先得”的原则,未预约者不得使用场馆。

1)学生社团借用体育场馆举办规律性团体活动的,须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团委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团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当学期各社团使用场馆的计划报本科生院统一安排。每个社团每周最多安排免费使用场地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

2)我校教职工团体借用体育场馆举办规律性团体活动的,须向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工会审批通过后,由校工会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当学期各团体使用场馆的计划报本科生院统一安排。每个教职工团体每周最多安排免费使用场地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

3)校内各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需要使用体育场馆的,须至少提前一周完成体育场馆预约及审批

4)一般不接受校外单位或团体预约。

3.如遇学校大型活动、闭馆、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需服从场馆安排,取消预定场地,学校也可以直接取消个人或团体的场馆预约。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四条 体育场馆在保证学校体育教学、训练和活动外,实行有偿开放服务。

1.个人预约使用场馆按照《体育场馆收费标准》缴费;

2.学生社团及教职工团体活动超出免费服务范围的部分按照《体育场馆收费标准》缴费;

3.场地费坚持应收尽收、即时收取、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场地费缴费须通过学校财务指定账户收取,不得使用个人账户。

4.《体育场馆收费标准》按学校财务公示标准执行。

第五章 信誉制度

第五条 学校建立场馆使用信誉制度,对使用者的信誉进行评估,对于信誉等级较低的使用者采取一定惩罚性措施。

1.预约场馆后,须本人使用,另行出租出借的,取消该团体或个人一个月内预约场地的资格;

2.预约活动与申请时不符的,取消该团体或个人一个月内预约场地的资格;

3.无法使用已预约场馆的,应至少提前2小时取消预约。当年未及时取消累计2次的,取消该团体或个人一个月内预约场地的资格;

4.不服从体育场馆使用要求及管理规定者,取消该团体或个人半年内预约场地的资格。

第六条 体育场馆为学校体育教学、训练及师生活动场所,不允许私教及多场地商业性俱乐部活动,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预约资格。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凡使用体育场馆者须按要求使用场馆内设施设备,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自负。

第八条 凡使用体育场馆者须充分考量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运动项目、运动时间、运动强度,隐瞒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导致的一切意外,体育场馆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禁止私自拆卸、挪动场馆运动设施和器材,爱护馆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各场馆器材仅供馆内使用,不得带出馆外。

第十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进入场馆。禁止在馆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携带任何宠物入内。

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内出现紧急事件时,须服从管理人员安排,听从指挥,有序疏散。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本科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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