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证和校徽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学生证、校徽的颁发和管理部门是校教务处。
第二条 学生证、校徽是我校学生的身份证明,限于本人使用,严禁涂改和转借他人。
第三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发学生证一个、校徽一枚。学生证必须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学校钢印后方能生效。其他年级在籍学生的学生证,每学期报到注册后,加盖注册印章方能继续使用。
第四条 学生证和校徽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审核后方予补发。
第五条 每月20日前由各院(系)教学秘书收齐补办学生证或校徽的申请和工本费,集中于每月20日交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每月26日由教学秘书集中领取,若遇节假日,办理时间后延,学校不对学生个人补办学生证或校徽。
第六条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学生证、校徽毁损,需以旧换新者,除收回旧学生证外,补办新证时须缴纳工本费。
第七条 补发学生证和校徽以后,若原证寻获,应交回所在院(系)办公室,不得继续使用,如发现继续使用,除立即没收外,视情节还应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学生因家庭住地变动需要更改乘车区间的学生,可持原学生证和所在院(系)办公室意见以及学生家长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按上述办法办理。
第九条 凡擅自涂改学生证中乘车区间到达站地名或者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以及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者,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因毕业、修业期满、退学或开除学籍,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还学校,不交者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四年九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