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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本科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08  来源:  供稿人:   审稿:李其锋   浏览:

校教字﹝2017﹞38号

第一章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验教学是指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独立开设和附设于理论课的实验课教学。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锻炼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基本能力,提高学生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二章实验教学文件资料

第三条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各学院要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将实验课程的名称、课程类别、课程性质、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学分等内容列出,形成完整的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实验(含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均须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研室及实验指导教师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原则进行。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五条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是开设实验课的重要基础。实验课要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并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的实验教材。实验教材中要有一定数量的由学生自主完成的实验项目,引导学生自主设计、自主实验。

第六条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验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建立规范的实验教学档案。

第三章 实验教学内容与项目管理

第七条各学院应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目的、学科发展为依据,积极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

第八条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各学院要按照规定的实验学时精心编排实验项目,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等类型。

(一)演示性实验是由教师操作、学生观察以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为目的的实验,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安排:一是实验内容重要,应加深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识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但实验操作简单;二是实验内容新颖、实验方法先进,应使学生了解和认识实验内容、方法或仪器,但操作复杂、设备昂贵、材料消耗多。

(二)验证性实验是按照实验教学要求由学生动手操作的实验,其目的是验证课堂所学理论,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三)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其目的是拓宽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与实验技能。

(四)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其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能力。

(五)研究创新性实验是学生自主提出或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及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实验。通过实验学生能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研究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创新能力。

第十条各学院要加强对实验项目的管理。所有实验要实行规范管理。实验项目的开设应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更改要求。

第四章实验教学过程组织及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以学院(中心)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和各学院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和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教务处负责制订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校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组织重大实验教学改革,推广实验教学经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实验教学条件建设,共同促进校内实验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共享。

第十三条各学院负责制订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制订、实施实验教学计划,监控实验教学质量,管理教学实验室的日常工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课表是规范实验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每学期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和学生选课情况排出实验课表,报教务处备案,实验课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须经学院实践教学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各学院负责聘任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指导教师须由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学院需要担任实验指导教师,但每学期指导学时不得超过40学时。新进教师或者实验技术人员初次上岗从事实验教学指导工作,必须对所开的实验课程进行试讲和做预备实验,并写出相关的试讲、试做报告,经学院考核通过后才能为学生开课。

第十六条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教师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教学,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课前必须做好仪器设备调试、实验材料配备等实验准备工作。

第五章实验教学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遇到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各学院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学期要进行实验教学检查。教务处除每学期期中的例行实验教学检查外,将不定期抽查各学院实验教学状况,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实验课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结合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主讲教师可据学生出勤情况、实验操作能力、实验报告、完成实验质量情况等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综合计算总评成绩。

第十九条课程内实验须经过考核后给出实验成绩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具体比例按实验部分学时占所属课程总学时的份额确定。

第二十条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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