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7﹞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资格证书、科技文体竞赛、创业实践等。
(一)学科竞赛:指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二)科学研究: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教师科研课题、学校或学院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或艺术作品。
(三)发明创造: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四)资格证书:由一定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考核后获得的各类资格证书。
(五)科技文体竞赛:指学生参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项目,并获得证书或比赛奖项。
(六)创业实践:指学生参加创业类项目,修读创业类课程,自主创建公司并顺利运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学分认定程序为;
学生申报:每学年春季学期6-15周,学生本人申报信息,并按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待查。
学院审核、认定:每学年春季学期15-17周,学院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项目予以退回。
3.学分上报:学院将可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每学年春季学期18周前送教务处核查、登记。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视同试卷,由学院留存入档。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
1.学科竞赛
项目 |
级别 |
获奖等次 |
分值 |
个人 |
集体 |
学科 竞赛 |
国际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9 |
8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8 |
6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6 |
5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5 |
4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4 |
3 |
国家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8 |
7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7 |
6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5 |
4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4 |
3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3 |
2 |
省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7 |
6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6 |
5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4 |
3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3 |
2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2 |
2 |
校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6 |
5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5 |
3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3 |
2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2 |
2 |
备注 |
①相关学科竞赛活动目录见《湖北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25号)。 ②集体项目按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计,不同排名以第一排名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0.5学分计算,最低按1分计算。 ③参与各级竞赛计0.5分。 ④所获奖项以相关徽章、奖杯、奖牌、证明、证书为准,参与竞赛可通过准考证、报名网页、竞赛组织方开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为准。 |
2.科学研究
(1)主持或参与科研创新项目
序号 |
项目 |
级别 |
分值 |
1 |
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或其他专项项目 |
国家级 |
5 |
省级 |
3 |
校级 |
2 |
2 |
参与教师科研项目 |
有报告、实物等成果 |
2 |
备注: |
项目组负责人所获学分按上表中的分值给定,其余学生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 0.5个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 |
(2)发表科研成果
序号 |
项 目 |
分值 |
1 |
被SCI、CSSCI收录 |
8 |
2 |
中文核心期刊 |
6 |
3 |
被EI收录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收录 |
4 |
5 |
全国性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或发表艺术作品 |
2 |
备注: |
②需提供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 ②分值是成果完成人中排名第一的学生的得分,参与学生以第一排名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0.5分计算,最低按0.5分计算。 ③期刊类别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 |
(3)发明创造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1 |
发明专利 |
5 |
2 |
实用新型专利 |
3 |
3 |
外观设计专利 |
1 |
4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3 |
5 |
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 |
3 |
备注: |
①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个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 |
(4)资格证书
项目 |
内容 |
等级 |
分值 |
外语能力 证 书 |
非外语专业大学英语考试 |
六级(550分及以上) |
2 |
全国大学外语专业考试 |
八级 |
2 |
日本语能力测试 |
一级 |
2 |
二级 |
1 |
韩国语能力考试 |
高级 |
2 |
中级 |
1 |
外语翻译证书考试 |
高级 |
2 |
中级 |
1 |
商务英语考试证书(BEC) |
高级 |
2 |
中级 |
1 |
计算机能力 证 书 |
国家非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 |
二级 |
1 |
三级 |
2 |
四级 |
3 |
普通话等级 证 书 |
普通话等级考试 |
一级 |
2 |
二级 |
1 |
从业资格 证 书 |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
|
2 |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
|
2 |
全国导游资格证书 |
|
2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
2 |
全国机动车驾驶证 |
|
2 |
普通话测试员资格证书 |
|
2 |
教师资格证 |
|
2 |
人力资源管理证书 |
|
2 |
纳税筹划师证书 |
|
2 |
市场营销经理证书 |
|
2 |
国家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公估人从业 |
|
2 |
国家报关员、报检员、外销员资格证书 |
|
2 |
广告策划师 |
|
2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
2 |
国家化学检验员证书 |
|
2 |
ISO9000证书 |
|
2 |
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 |
|
2 |
其他证书 |
由学院组织专家确定标准,评1-2分 |
(5)科技文体活动
级别 |
获奖等次 |
分值 |
个人 |
集体 |
国际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8 |
7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7 |
6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5 |
4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4 |
3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3 |
2 |
国家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7 |
6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6 |
5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4 |
3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3 |
2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2 |
1 |
省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6 |
5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5 |
3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3 |
2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2 |
1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0.5 |
0.5 |
备注: |
①集体项目按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计,不同排名以第一排名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0.5学分计算,最低按0.5分计算。 ②参与各级竞赛计0.5分。 ③所获奖项以相关徽章、奖杯、奖牌、证明、证书为准,参与竞赛可通过准考证、报名网页、竞赛组织方开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为准。 |
第六条 创业实践的认定标准
序号 |
项目 |
级别 |
获得学分 |
1 |
大学生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 |
国家级 |
3 |
省级 |
2 |
校级 |
1 |
申报 |
0.5 |
2 |
创业实践 |
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 |
3 |
3 |
创新创业选修课 |
校级 |
以课程学分为准 |
备注: |
以上1、2项为学生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获得学分,不同排名以第一排名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0.5学分计算,最低按 0.5 分计算。 |
第五章 其他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由各学院负责认定,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学分分值;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