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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
时间:2005-11-17  来源:  供稿人:实践教学办公室   审稿:   浏览: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教学要求

1.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思想方法,逐步形成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学风和严肃认真的治学态度。

2.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初步获得科学研究的系统基础性训练。

3.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社会调查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查阅文献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时间安排原则上从第七学期开始,有条件或需要的学院()可安排全部或部分学生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用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一般为16周)。

第三条 实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资格准入制度。至第六学期末,累计学分未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学分85%者暂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分为选题、开题、设计或研究(撰写论文)和答辩四个阶段。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确定原则

1.选题应体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达到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教学要求。

2.选题应有利于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并使学生受到必须的专业基本技能训练。

3.选题应与社会、生产、科研、教学、实验室建设等实际任务相结合。其中,理工科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在实际任务、具有理论探索意义、具有实际应用前景、具有创新构思的课题中选取,文科及经管类的选题需注重分析解决当前经济改革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鼓励师生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提出应用性选题。鼓励不同学科(专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选题。

4.课题难度和份量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必要的工作量,经努力能实现研究目标。

5.因材施教,选题类型多样,有利于各类学生提高水平和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创新,独立思考,自选课题。

6.各学院()每学年发布的选题指南应确保选题研究内容的更新率达50%及以上。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程序

指导教师提出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或校外合作单位提出的选题(须陈述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其中来自实际任务的选题须出具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复印件),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系主任)审查批准后汇编成选题指南,并向学生公布。经师生双向选择或协商分配,确定每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及指导教师。学生自己选题须报学院(系)审查批准,并配备指导教师。选题和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工作包括查阅资料、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填写开题报告书等。各学院()应安排学生在教研室()或指导小组范围内作开题报告,并做好会议记录。开题报告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应事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对选题有深入研究、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工程实践和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助教、研究生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但可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第九条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指导教师要尽量少地安排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出差的,须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系主任)批准(第8学期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无关的出差总天数不超过14),并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

第十条 对于在本学院(系)外做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学院()可聘请当地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同时指派专人协同指导,共同署名。

第十一条 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鼓励有科研课题的教师根据课题任务更多地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但必须保证所指导的学生每人一题(或子课题)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提出选题,拟定并下达研究任务书。

2.对学生提出研究内容的具体要求,指定主要参考资料和社会调查内容,规定应完成的开题报告、实验数据、计算工作(包括上机)、硬件制作、绘制图纸、毕业论文或设计说明书等基本任务。

3.指导学生作开题报告,组织调研、实验、上机运算等。按教学计划规定,利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答疑,平均每周指导学时数不少于1学时。在校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的指导教师应指定时间和地点每周与学生见面,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并答疑;在校外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的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及聘请的导师联系,了解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做好学生外文翻译的审阅工作,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5.在学生答辩前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审查,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考核评语并进行预评分。

6.指导教师原则上不作为本人所指导的学生的毕业答辩小组成员。如确有需要,可参加答辩,但不宜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提问。应答辩小组要求可介绍所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情况。

7.指导在校外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学生的教师,应代表学校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工作,并做好劳务酬金支付等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同行专家评审。凡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定稿的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由学院(系)指定一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担任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做出评价,对指导教师的评价意见发表看法,最后做出是否进入答辩环节及论文成绩评定的建议。

第十四条 在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中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1.学生应重视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明确其目的、意义和要求,严格按照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2.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

3.独立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严禁弄虚作假,对抄袭、套用他人成果者,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4.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规章制度。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未能按工作进度要求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并无故缺席导师辅导答疑者,按旷课处理;缺席时间累计达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答辩,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分管校领导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职责:

1.起草、制定相关管理文件,宏观协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2.汇总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指导教师安排。

3.实施毕业论文(设计)前期、中期、后期检查制度,对未达到各阶段进度、质量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学院()及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4.组织“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评估”和“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评选。

第十七条 学院()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职责:

1.制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实施细则,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动员及相关工作。

2.审查并公布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安排指导教师。

3.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资格审查。

4.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考核教师的指导工作。

5.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形式审查(规范格式见附件2),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解决成绩评定争议问题。

6.组织申报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

7.对本单位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必须进行答辩。各专业成立答辩小组,对已经通过指导教师和同行专家评审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答辩和成绩评定。各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对答辩小组评定为优秀或其他有争议的(特别是不及格的)毕业论文(设计)重新组织答辩,确定最终成绩。答辩程序按附件3的规定进行。

2.在校外企、事业单位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可由合作单位负责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有关人员和我校教师共同组成答辩小组进行答辩。答辩后只要求写出评语,提出评分参考意见(不向学生公布),由学院(系)答辩委员会评定最终成绩。

3.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具体评分标准和办法按附件4和附件5的规定执行。各学院(系)的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良好比例控制在50%左右。

4.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由答辩小组作出是否同意在毕业前重新答辩的决定,并告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半年后可申请随下届毕业生补做一次,并按学分缴纳毕业论文(设计)费用。学生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由原所在专业安排,一般应在校内进行,食宿自理。毕业论文(设计)经答辩通过后,对达到毕业基本规格要求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图纸、试验记录、原始数据、上机程序、实物照片、图片、录音带、录像带、设计手稿、打印本、样品实物等),由各学院()负责收回,作为教学资料整理归档,学生不得自行带走。有关成果学生不得擅自发表,如需发表,必须在严守国家机密、遵守知识产权法的前提下,经指导教师同意,报学院(系)备案。

第二十条 在每一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全部结束后,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总结,填写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评价和奖励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评估”(评估办法见附件6)和“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评选,并将其作为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从2006届毕业生中开始施行,原校教字[2001]23号文件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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