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1]28号
学科竞赛是推进教学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实现学生个性化培养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类学科竞赛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科竞赛的范围和分类
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学)会、学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已归口学校教务处管理的竞赛,以及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比。文体性、演艺性、企业宣传推广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比赛不在此列。学科竞赛分为以下几类:
(一)根据参与范围分类
1、校级学科竞赛: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2、省级学科竞赛:省级政府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3、全国性学科竞赛: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4、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学科竞赛。
(二)根据竞赛内容分类
1、单一学科竞赛:内容只涉及一个学科或围绕一个学科知识展开的竞赛。
2、综合性学科竞赛:内容涉及多门学科,或虽以某一门学科为主干,但同时涉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的竞赛。
3、创新性竞赛:内容开放、以创新性探索为考查重点、参赛学生可将多方面知识灵活运用其中的竞赛。
(三)根据竞赛组织部门分类
1、由教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
2、由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竞赛。
3、由行业协(学)会或某一技术学科领域有较强实力的企业针对大学生所组织的竞赛;
4、由学校组织的竞赛。
二、竞赛组织方式
教务处作为学科竞赛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同类型的学科竞赛,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教务处与学院各负其责。
(一)教务处主导、学院协助
凡由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政府部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国际学术团体或学校主办,需要组织和统筹安排10个以上学科专业(含10个)参与的学科竞赛,由教务处负责竞赛的宣传、组织管理、经费管理、成绩归档及奖励等工作;由学校指定一个责任学院,在竞赛指导教师配备、参赛学生选拔、竞赛场地准备等工作上配合教务处。
(二)学院主导、学校职能部门协助
凡由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政府部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国际学术团体或学校主办,但少于10个学科专业(不含10个)参与的学科竞赛,在学校指定一个责任学院,负责参赛宣传、竞赛组织、对外联络、指导教师配备、学生选拔、竞赛场地准备、成绩上报等相关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成绩归档及奖励等工作,并协调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责任学院开展相关工作。
(三)学院自行组织安排
由兄弟院校、行业协(学)会或某一技术学科领域有较强实力的企业组织的竞赛,完全由责任学院自愿自行安排学生参赛,经费由学院管理。学校主管部门可在必要时提供一定的帮助。
三、竞赛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职责
(一)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培训与指导的教师。指导教师须在赛前提交书面指导计划或其他证明材料,由教务处审核认可。一个参赛队(参赛者)原则上由一名教师指导,对于较特殊的学科竞赛,经学校认可,可适当增加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学科竞赛指导教师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竞赛指导教师主要职责是:
1、收集竞赛有关信息;
2、负责学生的赛前指导培训;
3、指导学生参赛。
(二)参赛学生职责
1、参赛学生自愿报名,一经确认不得擅自退赛,否则视为考试缺考。
2、在竞赛过程中要遵守竞赛规则、服从竞赛组者的安排,不得违反竞赛纪律。
3、在竞赛过程中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
四、学科竞赛经费
学科竞赛经费由学校或由学校、学院共同承担。教务处根据下一年度学科竞赛情况,做出竞赛经费专项预算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将经费划入教务处账户。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开展学科竞赛的材料消耗、报名、竞赛运行管理、加班费、差旅费等(详细说明见附件2)。竞赛举行之前,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学院向学校提出竞赛方案及经费预算,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五、竞赛奖励
竞赛所获荣誉为参赛学生、指导教师、责任学院和学校共有。为了表彰参赛指导教师和学生,学校将根据竞赛级别、获奖等级,对参赛并获奖的指导教师和学生予以一定的奖励。
(一)获奖指导教师的奖励
1、赛前培训指导学时按1:1的比例计工作量。竞赛进行期间的辅导只计加班,不计工作量。
2、获奖指导教师奖励标准如下:
(1)国际级特等奖和国家级特等奖,一次性奖励每个参赛队(参赛者)的指导教师人民币2500元。
(2)国际级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省级特等奖,一次性奖励每个参赛队(参赛者)的指导教师人民币2000元。
(3)国际级二等奖、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每个参赛队(参赛者)的指导教师人民币1500元。
(4)国家三等奖、国际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一次性奖励每个参赛队(参赛者)的指导教师人民币500元。
(5)省级三等奖,一次性奖励每个参赛队(参赛者)的指导教师人民币300元。
(6)同一项目(参赛者)在同一年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按照最高奖励金额执行,不重复计算;跨年获高一级别奖项的,补奖金差额。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组织奖视为三等奖。
3、在职称评定时,对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奖励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获奖学生的奖励
奖励学分按照《湖北大学奖励学分实施管理办法》(校教字[2006]24号)执行。学校根据根实际情况,决定对获奖学生是否进行经济奖励以及具体的奖励标准。
(三)关于竞赛奖励的有关说明
1、同一项目(参赛者)在同一年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指导教师和学生均按照最高奖励金额执行,不重复计算。
2、对于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联合举办的地区性竞赛,按照省级竞赛标准进行奖励。
3、教师指导学科竞赛的工作量、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学分,每学年核计1次,经济奖励每自然年度核计1次。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学科竞赛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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