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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专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1-12-05  来源:  供稿人: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   审稿:   浏览:

校教字[2011]22号

  专业实习是本科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实习的目的
  (一)增强学生对社会、有关行业和本学科专业发展的了解;
  (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增强学生劳动观念,培养学生敬业、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检验专业教学质量,并及时反馈实习信息,改进教学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专业实习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一) 教务处职责
  1、拟定学校专业实习的指导性文件,审核各学院实习教学大纲和年度实习计划;
  2、会同各学院做好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实习经费标准,检查各学院实习经费的使用落实情况;
  4、检查各学院实习准备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5、评估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实习经验交流等;
  6、协调解决全校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二)学院职责
  1、制定实习大纲,做好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当年的年度实习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2、保障学生实习经费落实到位,并在学院业务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专业实习。
  3、选派实习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建立实习小组,实习小组的师生比一般为1:20,联系落实实习场所。
  4、开展实习动员,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5、定期派人到实习点检查实习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6、对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进行工作考核,审核学生实习成绩。
  7、总结本学院当年实习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实习基本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实习效果和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教务处备案;组织院内实习经验交流会。
  三、专业实习类型、场所和方式
  (一)类型
  专业实习类型分为认知实习(社会调查)、生产(课程)实习、毕业(综合)实习、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和科研实习(训练)等。
  (二)场所
  实习场所的选择应结合各专业特点,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下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学院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并由学校签署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协议书,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实习基地,实习基地优秀指导教师可聘为我校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实习场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重视并愿意接收学生实习,能满足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实习条件,相对稳定;
  2、生产与工作运行正常,管理规范;
  3、交通便利,便于安排师生食宿,经济节省;
  (三)方式
  专业实习可以采取集中与分散实习、校内外实习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1、集中实习:以学科大类、专业、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
  2、分散实习:将专业、班级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人数不宜太少),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实习,原则上不提倡以个人为单位的分散实习。分散实习的若干实习单位原则上要求相对集中,以便指导教师巡回指导及检查。
  3、可用校内实习替代部分校外实习,采取校内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习,以提高实习效果。
  4、鼓励积极探索新的专业实习形式,如顶岗实习等。
  四、专业实习大纲和计划
  (一)实习大纲。实习大纲是培养计划所设置的实习环节应达到的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它是制订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组织和检查学生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
  2、实习的教学组织。
  3、实习方式和时间安排。
  4、实习的内容与检查方法。
  5、实习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二)实习计划。
  1、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毕业实习周数应保持在8-15周,其中工科类毕业实习周数不得少于12周(经管法类专业的实习周数视同工科类),各学院在每年的3月或9月填写本学期的专业实习计划表,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在学生实习开始前,学院应督促指导教师提前1~2周前往实习单位,按实习大纲要求,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工作任务,结合实习场所的具体条件,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工作、业务指导、组织管理、日程安排、安全保密、组织纪律等。
  3、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实习指导教师
  (一)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
  1、各学院应该挑选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熟悉企事业单位、工厂生产经营等方面情况、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不得选用在读研究生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对于初次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学院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
  2、各学院必须提前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学院须申述理由,并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制订实习实施计划;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向学生介绍实习计划、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成绩考核办法,介绍实习单位概况和实习期间应注意的事项,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并指导学生根据实习单位情况拟定实习计划。
  2、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与实习单位沟通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和执行纪律的情况,并定期向本院汇报实习情况;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保证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实习结束后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认真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并报学院。
  3、实习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地,确需离开实习现场必须事先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离开。凡在武汉市内指导学生实习的教师,下点时间不得少于实习时间的1/3,每周记6学时教学工作量;凡在武汉市外指导学生实习的教师,下点或住点时间不得少于实习时间的1/6,每周记10学时教学工作量;野外实习指导教师每周记15学时教学工作量。专业实习周数按实际实习周数计算。
  六、实习生
  (一)实习要求
  1、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本学科专业的感性认识;
  2、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4、熟悉实习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的初步知识;
  5、培养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品德。
  (二)实习生必须遵守的纪律
  1、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技术人员的指导与管理,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安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生产技术流程进行操作,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2、按实习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3、实习期间不得从事与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带队教师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经带队教师同意后,报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旷课处理。病、事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旷课累计超过2天,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新进行实习,其实习费用自理。
  4、对违反实习纪律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令其改正,对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立即停止其实习,并报学校处理。
  七、专业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按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实习态度、组织纪律、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报告等。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二)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5个等级记分制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学过的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凡旷工1天,事假5天,病假10天者,不得评优。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实习态度比较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并及时改正。
  不及格: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均为不及格。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
  2、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有严重违纪行为。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应补足实习时间或重新实习。补作实习的一切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未补实习或补作实习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应实事求是,实习成绩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
  八、实习安全
  (一)为确保师生外出实习安全,各学院要严格执行《湖北大学师生员工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检查交通、住宿等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实习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二)各实习小组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卫、保密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接受实习单位的指导。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或造成严重事故人员,实习领队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令其返校。
  (三)实习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和操作仪器设备,擅自调换工作岗位。
  (四)实习期间,乘坐车船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要注意饮食卫生,注意居住房屋的防火和用电安全,防止煤气中毒。
  (五)实习期间,师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实习地点到外地旅游,不得去陌生水域游泳。学生外出必须向带队老师请假,并按时返回,不得离队在外住宿。
  (六)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抢救和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校报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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