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7﹞15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科学有效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造思维,保障课程考核能够客观、准确地体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有关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等,以下简称“课程”)应按学期进行考核。凡本校在籍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课程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主要负责本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制度建设;学院成立课程考核管理小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负责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参与学校的课程考核制度建设与改革等。
第三条课程考核纪律由校、院两级齐抓共管,以院为主。学校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学督导员组成课程考核巡视组,对学校课程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确保课程考核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学院应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挑选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课程考核监考员,并对监考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班子成员、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工作辅导员、班主任等应到考场巡视,对学生在考核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处理,肃清考风考纪。
第二章考核资格
第四条学生依据就读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本校课程修读要求完成各个学习环节(如选课、课堂学习、参加各项教学活动等)后方具有课程考核资格。
第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须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未按要求参加教学活动或者违反学习纪律者,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
第三章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上机机考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查可采用试卷、论文、报告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应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成绩评定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内容在制定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时确定,并在课程开课学期初告知学生。
第八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入成绩,60分为及格,取得60分及以上成绩者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程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取得“合格”及以上等级成绩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九条课程考核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含作业、课堂提问、考勤等)、期中成绩(含课程测验、小论文、单元测验、期中测试等)、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各项成绩所占比重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内容确定。缓考和补考课程的总成绩以缓考和补考的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条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提倡学院结合课程特点,在保证课程考核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的基础上,尝试考核形式的多元化,注重考核结果的形成性评价、发展性评价等多元评价形式。
第四章 考核命题与制卷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命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课程命题工作。
第十二条 课程命题要充分体现课程考核的目的,以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为根据,以能力考查为导向,着重考查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题量适中、难易程度合理。
(一)闭卷考试课程的命题既要考查学生系统知识,也要考查学生的专业能力,考试题型力求多样化。
(二)开卷考试课程的命题应以自主探究、开放式论述题为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制卷工作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完成。全校性公共课程的考核试卷由教务处试卷专管人员负责组织制卷;专业课的考核试卷由学院试卷专管人员负责组织制卷。
第十四条加强课程考核试题和试卷的保密工作,严防泄题、窃卷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泄题、窃卷的,应作突发事件及时报学校课程考核领导小组处理。
第五章 考务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活动结束前两周内,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考核方式报学院组织课程考核。全校性公共课由学院集中报教务处统一组织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时间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每场考核时间一般安排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全校性公共课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确定,专业课考核由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考场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全校性公共课考场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确定,专业课考场安排由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确定。考场安排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考生实行单人单座并隔位就坐。
第十八条 所有考场由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监考。考生60人以下(含60人)的考场,须安排2名监考员;60-80人(含80人)的考场,须安排3-4名监考员;80人以上的考场,须安排4名及以上监考员。课程考核时,授课单位应选派1-2名任课教师或命题教师参与监考或巡视,及时解答试题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取得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图像清晰的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等)参加考核。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课程考核。凡违反考试纪律或有违纪舞弊行为者,根据《湖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考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按要求申请办理缓考。
第六章评卷与成绩录入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学院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按要求进行评卷。教师评卷时应给出每一题的得分点(正分),得分点之和与题首分一致;每卷给出总分,总分与题首分之和一致。
第二十一条 评卷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在一周内将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审核后,供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自主查询。
第七章课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录入完成后,任课教师应按要求整理课程档案,并交由相关学院归档保存。
(一)考试课程档案包括如下材料
1. 课程档案
(1)授课计划
(2)命题试卷(A 、B 卷)及其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3)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
(4)课程成绩单、课程成绩分析表
2. 学生考试试卷(含试卷分析表)
(二)考查课程档案包括如下材料
1. 课程档案
(1)授课计划
(2)考查报告单
(3)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
(4)课程成绩单、课程成绩分析表
2. 课程论文、报告等
(三)课程档案封面、相关人员签字须填写规范,并在相关栏目加盖学院公章。
第二十三条 为进一步提高课程考核命题质量和课程档案管理水平,学院每学期组织一次课程档案自查工作,检查课程命题、试卷评阅和课程档案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教师反馈,并督促整改;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中教学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反馈,并督促学院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