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7﹞4号
为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尊重学生的志向、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转专业基本原则
1.坚持以生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转出转入专业双向选择;
3.符合现有办学条件,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
4.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条转专业申请条件
普通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换专业: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已修读课程无不及格记录的一年级学生;
2.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3.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学生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文件执行。
符合条件(一)者,可以在高考招生录取同类别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符合条件(二)者,原则上只能在文科类(人文类/经管类/政法类)、理工科类的各自范围内申请转专业,且高考总分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的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2.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4.应予退学的学生;
5.经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学生。
第三条转专业程序
1.制定转专业方案。学院提交当年转专业工作计划,拟接收学生的专业和接收人数,以及接收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等;
2.教务处审核各院转专业方案,汇总后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布;
3.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各学院对申请转出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核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接收学院审核;
4.接收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并将拟接收转入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5.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复核后,在教务处网站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3天;
6.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生可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第四条转专业相关要求
1.按大类招生的专业根据专业大类确定转出或接收计划,转入学生参加专业分流,遵守大类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的专业分流方案及相关规定;
2.学校转专业文件正式下发后,各学院应及时将转出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移交至学生转入学院;
3.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转为公共选修课学分;需补修的课程,由转入学院组织学生通过插班学习、自学等方式修读;
4.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方能毕业。如果因为跨学科转专业等原因导致学习困难而最终不能毕业,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5.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申请学期原专业的课程期末考试,无故旷考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6.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