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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和学位审核办法
时间:2016-04-05  来源:  供稿人:学籍管理办公室   审稿:   浏览:

校教字[2016]7号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学院教育教学管理主体地位,实现放管结合、服务优化,学校决定从2016届毕业生开始,将毕业和学位审核权限下放至学院。
  一、审核依据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校教字[2012]48号),结合学校实际,依据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进行毕业和学位审核,按照审核结论颁发证书。
  二、审核条件
  (一)毕业审核
  准予毕业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及学分。
  3. 根据《湖北大学贯彻落实<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实施办法》(校办字[2014]20号)规定,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毕业要求。
  (二)学位审核
  授予学位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毕业审核结论为“准予毕业”。
  2. 符合《湖北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校教字[2015]17号)要求。
  (三)高水平运动员毕业和学位审核
  高水平运动员毕业和学位审核依据《湖北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校办字[2010]2号)执行。
  三、审核程序
  (一)预审
  学院在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之前,结合毕业生学业情况,依据毕业和学位审核条件进行预审。学院要将预审结论及时通告毕业生本人,毕业生对预审结论有异议的,须在知晓预审结论后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复核。
  (二)复审
  学院在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完成后,依据毕业和学位审核条件进行复审。对复审结论为“予以结业”或“不授学位”的毕业生,学院要逐一核查、及时通告毕业生本人,其结论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视为本人确认复审结论。
  (三)审定及公示
  学院召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毕业和学位审核结论,并公示一周,其间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提出复核。学院复核无误后,确定审定结论。
  (四)结论报送及证书颁发
  学院将审定的毕业结论和学位结论信息报送学校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学院上报的毕业和学位审核结论,组织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证书。
  因未达到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及学分,审核结论为“予以结业”的结业生,可选择办理“返校补考”、“延长学制”或“结业离校”,办理流程及要求以具体通知为准。
  四、违纪处理
  毕业和学位审核是一项严肃、严谨的工作,是学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基础工作和主要依据,关系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广大学生切身利益,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班专题研究部署,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毕业和学位审核工作。
  对私自修改学生成绩,或因审核疏忽造成错发、漏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依据《湖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字[2005]31号)给予相应处理,相关证书予以注销。对不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毕业和学位审核的,或私自更改审核结论的,学校将进行调查核实,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相关证书予以注销。对毕业和学位审核中涉及违法的问题,经学校调查核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证书予以注销。
  五、附则
  1. 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毕业和学位审核实施细则,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2. 本办法自2016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法规、政策变动,以上级文件为准。

                                 湖北大学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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