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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08  来源:  供稿人:   审稿:李其锋   浏览:

校教字﹝2017﹞2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建设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规模、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湖北省《关于加快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教高〔201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一条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重复设置。

第二条专业设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依据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实行专业预警、退出机制,形成专业建设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就业情况、招生计划、专业发展“三挂钩”机制,对上年招生志愿报考率、录取分数、毕业生就业率排后的专业 ,列入“预警专业”名单。对连续2年列入预警名单的,实行调减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

第三条新专业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对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

(二)有拟设专业建设规划和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及科研条件,能配备完成新专业培养方案所需要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如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基地等。

第四条新专业申报工作以学院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归口教务处管理。

第五条新专业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申请报告(含人才需求论证、设置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师资基本情况等等);

(二)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

(三)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

(四)其它相关支撑材料。

第六条新专业申报程序:

(一)学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和答辩,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三)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专业建设应主动适应国家、区域经济战略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以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为出发点,遵循学科及专业发展规律,按照“突出重点、继承发展、引领示范”的原则,实施重点建设、分类建设和特色发展。

第八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实验室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九条 专业建设思路

(一)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完善课程体系,强化实践环节,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深入实施面向行业需求的“荆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着力推进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多学科交叉、多能力融合的复合型人才。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结构合理、教学和科研水平高的高素质教学团队;通过青教论坛和名师作坊等途径,培育中青年教师教学理念,提高教学技能和信息化教学水平,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四)加强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拓宽专业服务领域。

(五)推进优质课程资源信息化建设,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加强教学资源网络平台建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与利用。

第十条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计划的制定、建设任务的组织与落实、经费预算与支出审核等。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学院进行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的复合型专业建设,对优势和特色专业实行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教务处统筹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专业评估

第十三条专业评估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专业评估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学校组织专家组开展专业评估。

专业评估主要内容有: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培养方案的制订与执行、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经费投入及使用、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等。

第十五条 专业评估采取学院自评和专家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结果报分管副校长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专业评估结果的综合运用。对专业建设成效显著,综合评价结果位于前30%的专业,学校加大经费支持并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对于专业办学目标不明确,综合评价结果位于后10%的专业,学校要求进行整改并适当缩减招生规模;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专业,实行“关、停、并、转、联”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新办专业建设管理规定》(校教字〔2006〕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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