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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06-04-14  来源:  供稿人:教学研究办公室   审稿:   浏览:
湖北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新闻作者:教学研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4-14

一、总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提高精品课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精品课程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的教师队伍、一流的教学内容、一流的教材和一流的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建设应集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制度的创新于一体,充分体现先进性、科学性、教育性、整体性、实用性、有效性和示范性。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课程原则上应是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技术)基础课程,且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在教学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风格,课程教学质量高,得到广大学生、教师和专家的好评,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影响力。

第四条 申报课程的负责人应为教授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并拥有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和教学辅导人员组成的课程团队。

第五条 申报课程已建有支撑网站,并可提供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实践)指导、参考文献目录、课程描述、课程负责人简介、主讲教师简介、教学队伍结构简介、同行及学生评价等材料以及至少3位主讲教师(包括课程负责人)每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部授课录像上网参评,录像按照“国家精品课程教学录像上网技术标准”制作。

第六条 申报课程应选用优秀教材(含国家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或高水平的自编教材,并能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指定有效的文献资料。

第七条 申报课程要综合考虑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应用文科类课程已建立个案分析、社会调查和社会实习等内容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体系;理工科类含实验教学的课程已构建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单独设课的实验或实践课程可以和相应理论课程构成系列课程进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

三、评选方式

第八条 精品课程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由学校组织专家组对所申报的课程进行评选。

第九条 评审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审看录像、网上学生评价)和材料公示(包括申请表、说明材料、上网资源、教学录像、网上学生评价意见)。

第十条 公示期内如对材料有异议,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复审;如无异议,经校领导批准后公布,学校下达课程建设支持经费。

四、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课程所属学院(系)保证精品课程的网络空间,困难较大的学院(系)可以向学校申请一定的网络空间。课程组负责课程网站的运行、维护和更新,保证上网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负责制作含有各精品课程网页导航链接的首页。

第十二条 精品课程在建设期内每年接受一次检查,检查工作原则上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在网上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到课程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1. 本课程服务器运行及系统、内容的维护、管理情况;

2. 相关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实践)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内容上网开放情况;

3. 网络课件、授课录像上网开放情况;

4. 网上课程内容(含教材)更新情况记录;

6. 学院(系)对精品课程建设的政策激励措施及落实情况;

7. 网站记录的用户访问及信息反馈情况;

8. 网上资源和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提供具体实施时间表);

9. 本课程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和网上资源建设时间表。

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其“湖北大学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停拨课程建设费和维护费,但保留其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湖北大学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复查仍不合格的3年内不能重新申报学校精品课程。

第十三条 精品课程建设期为3年。精品课程的建设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要不断加强教学队伍、教学条件的建设,注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特色等方面的创新,提高教学效果。为实现精品课程的网络助教助学,在建设期内,课程各章节的重、难点和主要知识点的学习要求与解读应逐步上网。

第十四条 精品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在建设期内应认真参照《湖北大学精品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精品课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湖北大学精品课程”评审的学院(系)和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学校。

第十六条 湖北大学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校免费开放。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六、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学校对“湖北大学精品课程”提供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包括建设费和升级维护费,学校将根据每门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多少和维护升级情况调整支持额度。

七、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管理,按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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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大学精品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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