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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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规定
时间:2013-01-21  来源:  供稿人:教学研究管理办公室   审稿:   浏览:

校教字[2012]49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简称教学专项)管理工作,保证各级各类教学专项顺利实施,提高建设与改革水平和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专项包括各级各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及实验示范中心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基地建设、各级各类人才培养改革实验区和试点计划班、大学生科技竞赛等项目。
  第三条 教学专项管理应坚持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有项目均应在建设、改革或试点期内达到相应范围内同行认可、社会知晓、成效明显、持续影响的目标。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为教学专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教务处负责教学专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担教学专项的学院或相关机构应成立教学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改革的组织与指导;审定项目建设与改革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落实项目建设与改革的配套措施;研究决定项目建设与改革的重要问题;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规划实施项目建设和改革;完成项目的评估验收等。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依照项目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规划;
  2、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计划实施进度;
  3、按照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4、自我评价项目效果,接受项目评估与验收;
  5、积极宣传、展示项目成果,推进项目成果运用等。


三、管理程序

  第七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项目评审专家的意见,对照申报材料完成《湖北大学教学专项任务书》。
  第八条《湖北大学教学专项任务书》由学院教学专项或相关机构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的变更材料,经领导小组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省级及以上项目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机构批准备案并下达项目变更通知方有效。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中期,学校根据项目计划,组织或委托组织中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进展情况;
  2、经费使用情况;
  3、阶段性成效、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对未能达到项目计划预期目标且无正当理由的,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停止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方案。
  第十二条 校级项目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自评报告,学校聘请专家审核材料和现场考察评估验收综合进行;省级及以上的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内容:
  1、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2、取得的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3、项目管理情况;
  4、经费使用情况;
  5、项目的影响力度和推广价值。
  第十四条 通过验收并获得评估专家组较高评价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教学专项或教学成果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冻结经费,取消立项。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教学专项。


四、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专项经费包括:
  1、以湖北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各级各类教学专项经费,包括省教育厅、教育部等纵向直接下达,或社会机构专项资助建设和改革,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成功分割给我校的教学专项经费;
  2、湖北大学校内教学专项建设与改革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属学校专项经费管理范畴,应分期拨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合理使用,以求效益的最大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相关经费到账后,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用于项目申报及日常管理、优秀奖励和校内相关课题资助等。必须由学校配套资助的项目,学校予以资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分批拨付,中期检查不通过或被停止的项目,学校将即时冻结建设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回相关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报销按预算项目执行。其中3000元以内(单项,下同)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分管院长审签;3000-2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分管院长审签、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20000元以上需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
  1、资料费: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教学专用软件购置及网络资源建设、课程录像、计算机耗材、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
  2、设备费:项目建设必备的小型设备购置。
  3、项目研讨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教学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合理的会议费用。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教学考察、调研、教学交流等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
  5、人才培训费:是指项目成员参加项目相关学习和培训的开支。
  6、教材、学术专著出版及教学研究论文发表等费用。
  7、项目建设成果媒体宣传、展示等所需的费用。
  8、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理支出费用。
  第二十条 教学专项经费应按使用范围合理计划,不得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学费、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及各种福利性、招待性支出等,更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使用教学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教字[2006]36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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